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地址:朝天区朝天镇军师街237号
邮编:628012
电话:(0839)8623572
根据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广元市365投注备用网址《关于印发〈广元市365投注备用网址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广元市365投注备用网址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朝委发〔2014〕20号)精神,设立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挂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食品安全办)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职责
将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原朝天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区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药品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完善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2、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4、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职责。
5、加强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6、加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监督管理职责。
(五)增加的职责
承担市上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工商行政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依法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三)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组织、协调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用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及市场主体的稽查制度,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市场违法行为、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
(五)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六)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助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八)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及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酒类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九)负责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考核评价;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推动食品药品检验监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领导和管理所属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与本局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