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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09-18 16:26 区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365投注备用网址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广元市朝天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区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是指病、虫、鼠、兔等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木材、竹材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森林植物的危害(以下称森林病虫害),分为一般性森林病虫害、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病虫害的防范和除治。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责任制度。

    第二章

    灾害等级和处置责任

    第四条 根据《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和《主

    要森林病虫鼠害发生面积统计规定》,全区森林病虫灾害等级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一般性灾害。

    (一)特大灾害:发生森林病虫重度危害,面积在2000

    公顷以上;或确认为危险性森林病虫或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为特大灾害。

    (二)重大灾害:发生森林病虫重度危害,面积在500—2000

    公顷;或发生疑似危险性森林病虫或疑似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为重大灾害。

    (三)一般性灾害:未达到重大灾害标准的为一般性灾害。

    第五条 危险性森林病虫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由区林业主管部门采样、送检,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疫区。

    第六条 一般性森林病虫害的监测、认定和灾情预报发布,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发生重、特大森林病虫害,区政府启动森林病

    虫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相应乡镇、单位应急预案。

    第八条 发生一般性森林病虫灾害,由乡镇、单位启动森林病虫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防治的协调、组织实施。

    第三章

    应急机构

    第九条 成立朝天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成员由林业、财政、公安、民政、交通、应急办、供销、邮政、电力、通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重、特大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应急决策指挥。

    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方案的制定,实施防治的协调、组织和技术指导,防治效果调查、认定、收集、通报、上报灾情和防治报告及信息。

    (二)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公安分局配合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保障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顺利进行,防止森林病虫害的蔓延和传播。

    (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邮政局负责管理其所属部门在承运或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含包装材料)时,要仔细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来自森林病虫害疫情区的上述物品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区林业和园林局,按规定处理。

    (四)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分别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行动的经费筹集、灾民生活、综合协调。

    (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国网朝天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协调天马网络公司在各种线路安装时,对木质光、电缆盘及包装材料来源要及时通报区林业和园林局,并将废弃材料交当地林业部门处理。

    第十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技术组、防治组、物资保障组,

    其职责是:

    技术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方案,防治效果调查,认定、实施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收集上报防治信息。

    防治组:由区应急办、林业、公安、交通、邮政、通信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防治单位开展防治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汇报防治情况。

    物资保障组:由林业、民政、财政、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各项防治设备、药品和器具的统一调配。

    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各小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

    组织、协调和督促乡镇政府和各防治单位按技术方案进行防治,防止病虫害蔓延和传播。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森林病虫害灾害后,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病虫防治检疫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害进行科学调查和会商,制定应急防治方案,采取生物、化学、物理和人工防治等有效技术手段进行防治,防止灾害蔓延。

    实行化学防治的,施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实施大面积飞机喷洒农药的,事前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第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灾害的乡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国有森林单位要立即组建森林病虫防治队伍,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拟定的防治方案,在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指导下分期分区域实行防治。

    第十三条 跨行政区域发生重、特大森林病虫害,实行 统防统治。涉及辖区内的,由区内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跨县区的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按防治方案各县区分头实施。

    第十四条 凡在辖区内发生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时,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查清情况,报告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区政府。

    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含包装材料),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来自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疫情发生区的上述物品的相关情况及对松类木质光缆盘、电缆盘、包装材料来源及时通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废弃材料交林业部门处理。

    对疫情和疫区,区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检疫检查,防止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

    延。同时,按照应急指挥部制定的防治方案,采取统防统治,

    实施生物、化学和物理方法防治。

    第十五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

    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成效进行综合分析,出具监测报告。认定

    成效不明显,还可能继续造成严重危害的,要制定进一步防治措施,继续进行下阶段防治;认定已不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报应急指挥部同意,终止应急行动。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疫区内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害防治进行检查,认定疫情已解除,报应急指挥部同意,经省林业行政主管主管部门认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疫区撤销后,终止应急行动。

    第十六条 在重、特大灾害及疫情防治期间,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防治的,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书的要求,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

    第五章

    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害疫情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九条 发生重、特大森林病虫害,按照规定,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请市政府同意,统一向外公布。

    第二十条 其它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发布森林病虫害危害和疫情信息。

    第六章

    经费和物资

    第二十一条 用于防治森林病虫灾害的经费,由各防治单位承担,同时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应急防治经费。

    第二十二条 区、乡镇和防治单位,按要求配备防治设备,专项用于暴发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确保机器、设备、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重、特大森林病虫灾害所调用的物资、设备等要专项用于紧急防治,不得挪作它用,不准中间截留、 调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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