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称 |
1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3 |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4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5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6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7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的处罚 |
8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9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10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11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12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13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14 |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
15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16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17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
18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19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20 |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2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22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
23 |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24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
25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26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处罚 |
27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28 |
对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
29 |
对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
30 |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
31 |
对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处罚 |
32 |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
33 |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
34 |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
35 |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
36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的处罚 |
37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38 |
对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
39 |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40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41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42 |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
43 |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
44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
45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
46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47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48 |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
49 |
对拒不汇交水文资料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处罚 |
50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加高线路的处罚 |
51 |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 |
52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53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54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55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56 |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57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58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59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
60 |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
61 |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62 |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
63 |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64 |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 |
65 |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66 |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处罚 |
67 |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 |
68 |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69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 |
70 |
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
71 |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
72 |
对城市供水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处罚 |
73 |
对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
74 |
对城市供水企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处罚 |
75 |
对城市供水企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76 |
对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处罚 |
77 |
对城市供水企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
78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79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 |
80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81 |
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
82 |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83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 |
84 |
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 |
85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 |
86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87 |
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
88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 |
89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 |
90 |
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罚 |
91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92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93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
94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95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96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97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98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99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100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101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102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103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104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105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
106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107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108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109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110 |
对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处罚 |
111 |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罚 |
112 |
对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处罚 |
113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处罚 |
114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
115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处罚 |
116 |
对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117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无法恢复原状的处罚 |
118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处罚 |
119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
120 |
对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121 |
对排水户排水户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122 |
对排水户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123 |
对排水户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处罚 |
124 |
对排水户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125 |
对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