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称 |
1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
2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3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4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5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6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7 |
对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8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9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1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 |
1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1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1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14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15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16 |
対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17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18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19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20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21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22 |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23 |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
24 |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
25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26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27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28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29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30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31 |
对追究违法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处罚 |
32 |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33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34 |
对企业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 |
35 |
对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 |
36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37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38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39 |
对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处罚 |
40 |
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
41 |
对建设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42 |
对建设单位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罚 |
43 |
对监理单位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罚 |
44 |
对监理单位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罚 |
45 |
对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处罚 |
46 |
对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处罚 |
47 |
对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停止施工或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处罚 |
48 |
对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处罚 |
49 |
对施工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
50 |
对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处罚 |
51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52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53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54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55 |
对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56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57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处罚 |
58 |
对招标代理机构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59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60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处罚 |
61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处罚 |
62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处罚 |
63 |
对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处罚 |
64 |
对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
65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66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67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68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69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70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71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72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73 |
对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74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75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76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77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78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79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80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81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82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83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84 |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85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86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87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88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89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90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91 |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92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93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94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95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96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97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98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99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100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101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102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103 |
对勘查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104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105 |
对委托方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106 |
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
107 |
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108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109 |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
110 |
对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
111 |
对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 |
112 |
对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113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114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115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116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117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118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处罚 |
11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120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121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122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123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124 |
对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125 |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126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127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128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129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上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130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131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132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133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
134 |
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135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
136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137 |
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138 |
对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139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140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141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142 |
对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143 |
对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144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145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
146 |
对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147 |
对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148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149 |
对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150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151 |
对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处罚 |
152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153 |
对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154 |
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155 |
对施工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156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
157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查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158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查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159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160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161 |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162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163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164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165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166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167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168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169 |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
170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 |
171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 |
172 |
对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 |
173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
174 |
对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 |
175 |
对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处罚 |
176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处罚 |
177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处罚 |
178 |
对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
17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180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181 |
对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182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
183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
184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 |
185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186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处罚 |
187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处罚 |
188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
189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处罚 |
190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 |
191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处罚 |
192 |
对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 |
193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处罚 |
194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处罚 |
195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处罚 |
196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
197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198 |
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
199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200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201 |
对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未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处罚 |
202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处罚 |
203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的处罚 |
204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205 |
对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处罚 |
206 |
对工程建设未实行质量责任制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处罚 |
207 |
对建设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
208 |
对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处罚 |
209 |
对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处罚 |
210 |
对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
211 |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处罚 |
212 |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处罚 |
213 |
对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214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处罚 |
215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处罚 |
216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处罚 |
217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处罚 |
218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处罚 |
219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处罚 |
220 |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的处罚 |
221 |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
222 |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处罚 |
223 |
对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处罚 |
224 |
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而规避招标、假招标的处罚 |
225 |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转让、租借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代签设计文件的处罚 |
226 |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处罚 |
227 |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228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处罚 |
229 |
对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处罚 |
230 |
对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 |
231 |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立窑水泥的处罚 |
232 |
对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的处罚 |
233 |
对违反规定设置临时搅拌站或移动搅拌站的处罚 |
234 |
对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袋装水泥的处罚 |
235 |
对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236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活动的处罚 |
237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238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239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24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241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242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243 |
对注册造价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24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24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246 |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247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248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249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250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251 |
对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252 |
对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253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254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25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256 |
对建筑业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257 |
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258 |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
259 |
对建筑业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处罚 |
260 |
对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261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262 |
对建筑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263 |
对勘察设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264 |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265 |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266 |
对勘察设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267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268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269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270 |
对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
271 |
对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272 |
对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
273 |
对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
274 |
对建筑起重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275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276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277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
278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即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
279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
280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281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 |
282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283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284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285 |
对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286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287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288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
289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29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291 |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292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293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294 |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295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296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297 |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298 |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299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300 |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30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
302 |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303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
304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305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306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307 |
对注册建筑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308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309 |
对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310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311 |
对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312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313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314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315 |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316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317 |
对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
318 |
对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处罚 |
319 |
对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处罚 |
320 |
对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321 |
对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处罚 |
322 |
对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处罚 |
323 |
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处罚 |
324 |
对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32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326 |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327 |
对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328 |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329 |
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330 |
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331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332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333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 |
334 |
对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335 |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
336 |
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337 |
对使用零散农民工的处罚 |
338 |
对单位未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未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未按规定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未出具“实名信用管理诚信表”,或者未按时将当月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的处罚 |
339 |
对不办理人员实名制登记、未落实实名刷卡管理和实名培训的处罚 |
34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经济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341 |
对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的处罚 |
342 |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无同业推介担保劳务分包企业的处罚 |
343 |
对工程保证担保公司未认真履行保后监管职责或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导致承保项目发生三起以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罚 |
344 |
对用人单位虚假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处罚 |
345 |
对监理单位未为工程项目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建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定期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安全监理情况的处罚 |
346 |
对监理单位未审查进场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后,方可签署施工指令。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的处罚 |
347 |
对监理单位未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的处罚 |
348 |
对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严格考核的处罚 |
349 |
对施工单位未建立项目分包企业名册,审查专业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证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履行总分包管理职责的处罚 |
350 |
对施工企业项目部未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处罚 |
351 |
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状态的处罚 |
352 |
对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的处罚 |
353 |
对监理单位未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列入重点监控,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的处罚 |
354 |
对施工企业项目部未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做好专项记录的处罚 |
355 |
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未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
356 |
对建设单位对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未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的处罚 |
357 |
对施工企业项目部未按照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的处罚 |
358 |
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359 |
对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经理的处罚 |
360 |
对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
361 |
对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
362 |
对监理企业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
363 |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364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365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366 |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处罚 |
367 |
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 |
368 |
对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处罚 |
369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370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371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372 |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处罚 |
373 |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374 |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375 |
对“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376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377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378 |
对“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379 |
对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380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381 |
对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处罚 |
382 |
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38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38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385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386 |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
387 |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
388 |
对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389 |
对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处罚 |
390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 |
39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392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393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394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 |
395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39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397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398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 |
399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400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 |
401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402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 |
403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404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
405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406 |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407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评估业务的处罚 |
408 |
对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新设立房地产评估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409 |
对分支机构不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业务的处罚 |
410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违规出具评估报告的处罚 |
411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412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413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414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的处罚 |
415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416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业务的处罚 |
417 |
对违规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418 |
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
419 |
对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处罚 |
420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421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422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423 |
对不按规定移交物业资料的处罚 |
424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425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426 |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427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428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429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的处罚 |
430 |
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431 |
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不按规定申报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的处罚 |
432 |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退出但拒绝退出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的处罚 |
433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处罚 |
434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物业服务活动的处罚 |
435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436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437 |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存或足额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438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439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440 |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441 |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处罚 |
442 |
对白蚁防治单位违规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 |
44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处罚 |
444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
445 |
对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处罚 |
446 |
对白蚁危害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或进行3层楼以下工程装饰装修未实施或者拒绝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处罚 |
447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448 |
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的处罚 |
449 |
对出租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处罚 |
450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451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
452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
453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
454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455 |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456 |
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事实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457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458 |
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459 |
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460 |
对专业经营单位未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处罚 |
461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462 |
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
463 |
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 |
464 |
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 |
465 |
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
466 |
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 |
467 |
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468 |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
469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470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471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472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
473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474 |
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处罚 |
475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476 |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477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478 |
对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处罚 |
479 |
对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勘测,或者提供虚假城乡规划、勘测成果的处罚 |
480 |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处罚 |
481 |
对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处罚 |
482 |
对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拒不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意见,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为之一的处罚 |
483 |
对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处罚 |
484 |
对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485 |
对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擅自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的处罚 |
486 |
对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重新办理和注销手续的处罚 |
487 |
对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488 |
对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
489 |
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的处罚 |
490 |
对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处罚 |
491 |
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处罚 |
492 |
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处罚 |
493 |
对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
494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
495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
496 |
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497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498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499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500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501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502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503 |
对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处罚 |
504 |
对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505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
506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
507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
508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509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处罚 |
510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
511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512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
513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处罚 |
514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515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516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517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518 |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 |
519 |
对燃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处罚 |
520 |
对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未在经划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的处罚 |
521 |
对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予以供气的处罚 |
522 |
对燃气经营企业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供气或者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的处罚 |
523 |
对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计划停气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的处罚 |
524 |
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正常运转和安全的,建设单位未在开工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52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处罚 |
526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处罚 |
527 |
对用户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处罚 |
528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529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530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
531 |
对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
532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 |
533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
534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535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536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罚 |
537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处罚 |
538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539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处罚 |
540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处罚 |
541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542 |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处罚 |
543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544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
545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
546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
547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548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549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550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
551 |
对在世界遗产核心区违法建设的处罚 |
552 |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罚 |
553 |
对在世界遗产外围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