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称 |
1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2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3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4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5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6 |
对有《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罚 |
7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8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9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10 |
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11 |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12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13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
14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15 |
对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16 |
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17 |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18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对其造成损坏的处罚 |
19 |
对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20 |
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处罚 |
21 |
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
22 |
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23 |
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
2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2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
2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2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2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2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3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3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
3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3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3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3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罚 |
3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37 |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38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39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40 |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41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42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43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44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45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处罚 |
46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处罚 |
47 |
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48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49 |
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
50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
51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
52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53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54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罚 |
55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罚 |
56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57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罚 |
58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处罚 |
59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60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61 |
对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62 |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63 |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64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65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66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67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68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69 |
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70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处罚 |
71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72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
73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在2年内再次被文化部或者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的处罚 |
74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
75 |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
76 |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77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78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79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80 |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81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82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
83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84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85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86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87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88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89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9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91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92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
93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94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95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96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97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
98 |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
99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100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101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102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03 |
对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104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105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106 |
对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
107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108 |
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
109 |
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
110 |
对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
111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
112 |
对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的处罚 |
113 |
对游艺娱乐场所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处罚 |
114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115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
116 |
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117 |
对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118 |
对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的处罚 |
119 |
对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的处罚 |
120 |
对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
121 |
对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122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
123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 |
124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处罚 |
125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126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127 |
对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 |
对艺术考级机构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
?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
对艺术考级机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或者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处罚 |
134 |
对艺术考级机构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处罚 |
128 |
对艺术考级机构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处罚 |
129 |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130 |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131 |
对经营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内容美术品的处罚 |
132 |
对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133 |
对美术品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处罚 |
141 |
对美术品经营单位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处罚 |
142 |
对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处罚 |
143 |
对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
14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145 |
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
146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147 |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148 |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149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150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151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152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153 |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立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154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155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15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157 |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158 |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
159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160 |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161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162 |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
163 |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办理手续的处罚 |
164 |
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65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的处罚 |
166 |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
167 |
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168 |
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169 |
对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
170 |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171 |
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
172 |
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 |
173 |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 |
174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处罚 |
175 |
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处罚 |
175 |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177 |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
178 |
对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的处罚 |
179 |
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
180 |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181 |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
182 |
对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在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
183 |
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处罚 |
184 |
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185 |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
186 |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187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188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
189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
19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191 |
对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 |
192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 |
193 |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处罚 |
194 |
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处罚 |
195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的处罚 |
196 |
对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
197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198 |
对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
199 |
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
200 |
对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
201 |
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
202 |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处罚 |
203 |
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204 |
对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205 |
对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处罚 |
206 |
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
207 |
对应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208 |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
209 |
对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
210 |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211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212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 |
213 |
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 |
214 |
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 |
215 |
对未经录音录象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的处罚 |
216 |
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 |
217 |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
218 |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象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
219 |
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
220 |
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
221 |
对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
222 |
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
223 |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
224 |
对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
225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处罚 |
226 |
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 |
227 |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处罚 |
228 |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 |
229 |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象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
230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
231 |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 |
232 |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象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
233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 |
234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处罚 |
235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
236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237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238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23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
240 |
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
241 |
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
242 |
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
243 |
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
244 |
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它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245 |
对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
246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247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
248 |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
24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250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25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
25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
253 |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254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255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256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257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258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
259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
260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
261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262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263 |
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
264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
265 |
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266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
267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处罚 |
268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 |
269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
270 |
对违反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 |
271 |
对违反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的处罚 |
272 |
对违反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 |
273 |
对违反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274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处罚 |
275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处罚 |
276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处罚 |
277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
278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279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280 |
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281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282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283 |
对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的处罚 |
284 |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
285 |
对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286 |
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287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288 |
对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
289 |
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290 |
对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291 |
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29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处罚 |
293 |
对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294 |
对传播《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295 |
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处罚 |
296 |
对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处罚 |
297 |
对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298 |
对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299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 |
300 |
对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301 |
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 |
302 |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
303 |
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 |
304 |
对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
305 |
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 |
306 |
对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处罚 |
307 |
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处罚 |
308 |
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
309 |
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310 |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
31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312 |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
313 |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314 |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315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
316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317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处罚 |
318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处罚 |
319 |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
320 |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 |
321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 |
322 |
对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323 |
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324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325 |
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 |
326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处罚 |
327 |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
328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
329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330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331 |
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的处罚 |
332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333 |
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开办视听点播业务的处罚 |
334 |
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335 |
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 |
336 |
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作、播放有偿新闻的处罚 |
337 |
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处罚 |
338 |
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处罚 |
339 |
对不按许可证规定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