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朝天区朝天镇政府路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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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审计局于1989年10月建立。现内设“五股一室”、两中心,即: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中心、审计信息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审计规范性文件,负责审计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的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区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长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向区人大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及决算。
3.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或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朝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科级领导干部、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运用,承建朝天审计信息系统。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