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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2017-07-31 10:34 区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365投注备用网址办公室2015年8月6日印发的《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朝府办发〔2015〕65号)废止。

    广元市365投注备用网址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广元市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广元市朝天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应急响应。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事态非常复杂,对本省食品安全、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且涉及我区,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本省或部分区域食品安全、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省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地)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安全事故(Ⅲ级)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食品安全、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有关部门参与并且调度市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区域食品安全、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食品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安全事件,造成社会公众较大数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较大危害,并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政府办、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粮食局、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区质监分局、区应急办、区民宗局、区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区食安委主任担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委、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食安委副主任任副指挥长。

    2.2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食品安全处置的相关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

    区应急办:负责收集事故各方面综合情况和综合协调、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向上级政府等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区委政法委:协调督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办工作中各司其职,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维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的新闻报道及对外宣传报道口径,牵头负责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预案,综合监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项目管理,参与事故后期的有关恢复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及宣传、教育培训。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区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需要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区公安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区环保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及生猪屠宰加工环节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对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野生动物训养等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展销会、商贸会、大型活动等组织、引进的食品经营业主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经区委宣传部同意,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新闻报到。

    区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涉旅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的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等相关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参与占道经营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和食品安全中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要求的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区民宗局: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因清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活动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法制办: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卫计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公安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应急队伍保障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与调用保障机制。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经费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抽样检验检测、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工作,保障应急资金充足供给。

    (7)维护稳定组

    由区委政法委牵头,指导公安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8)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指导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网管中心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9)专家组

    成立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组,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7 应急保障

    2.7.1 信息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信息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和收集。

    2.7.2 医疗保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2.7.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2.7.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及时供给。

    2.7.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2.7.6 宣教培训

    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加强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覆盖全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布。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地区通报的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信息报送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尚未完全掌握情况的,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报告初步情况,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事态进展。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624555)和有关监管部门电话报告事件概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624555)和有关监管部门电话报告事件概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患者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件和接到有关报告或举报,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及通报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一步向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

    (6)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发现食物中毒和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3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624555)和有关监管部门电话报告事件概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并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报告。

    (7)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向区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相关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向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3.3 事故评估

    3.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的趋势。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并按《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并按照《广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广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全力以赴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理能力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增援。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的要求,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讯方式,指挥医疗机构先期开展救援行动。调动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确立现场处置方案,按照预定分工和处置要求,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全力维护好事故现场治安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区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和工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相关技术监测、检验机构应立即开展工作,做好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对引发事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进行取样,并尽快完成监测工作。

    (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救治,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区农业、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对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予以解封。

    (7)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其他地区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对检测出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区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全省、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的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3.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4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恢复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奖惩

    5.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2 演习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6.3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365投注备用网址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印发 广元市365投注备用网址办公室文件

    广朝府办发〔2017〕55号

    广元市365投注备用网址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365投注备用网址办公室2015年8月6日印发的《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朝府办发〔2015〕65号)废止。

    广元市365投注备用网址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广元市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广元市朝天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应急响应。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事态非常复杂,对本省食品安全、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且涉及我区,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本省或部分区域食品安全、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省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地)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安全事故(Ⅲ级)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食品安全、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有关部门参与并且调度市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区域食品安全、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食品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安全事件,造成社会公众较大数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较大危害,并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政府办、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粮食局、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区质监分局、区应急办、区民宗局、区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区食安委主任担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委、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食安委副主任任副指挥长。

    2.2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食品安全处置的相关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

    区应急办:负责收集事故各方面综合情况和综合协调、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向上级政府等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区委政法委:协调督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办工作中各司其职,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维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的新闻报道及对外宣传报道口径,牵头负责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预案,综合监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项目管理,参与事故后期的有关恢复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及宣传、教育培训。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区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需要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区公安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区环保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及生猪屠宰加工环节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对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野生动物训养等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展销会、商贸会、大型活动等组织、引进的食品经营业主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经区委宣传部同意,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新闻报到。

    区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涉旅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的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等相关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参与占道经营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和食品安全中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要求的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区民宗局: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因清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活动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法制办: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卫计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公安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应急队伍保障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与调用保障机制。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经费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抽样检验检测、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工作,保障应急资金充足供给。

    (7)维护稳定组

    由区委政法委牵头,指导公安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8)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指导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网管中心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9)专家组

    成立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组,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7 应急保障

    2.7.1 信息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信息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和收集。

    2.7.2 医疗保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2.7.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2.7.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及时供给。

    2.7.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2.7.6 宣教培训

    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加强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覆盖全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布。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地区通报的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信息报送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尚未完全掌握情况的,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报告初步情况,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事态进展。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624555)和有关监管部门电话报告事件概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624555)和有关监管部门电话报告事件概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患者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件和接到有关报告或举报,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及通报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一步向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

    (6)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发现食物中毒和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3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624555)和有关监管部门电话报告事件概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并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报告。

    (7)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向区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相关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向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3.3 事故评估

    3.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的趋势。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并按《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并按照《广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广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全力以赴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理能力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增援。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的要求,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讯方式,指挥医疗机构先期开展救援行动。调动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确立现场处置方案,按照预定分工和处置要求,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全力维护好事故现场治安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区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和工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相关技术监测、检验机构应立即开展工作,做好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对引发事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进行取样,并尽快完成监测工作。

    (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救治,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区农业、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对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予以解封。

    (7)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其他地区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对检测出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区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全省、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的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3.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4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恢复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奖惩

    5.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2 演习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6.3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广元市朝天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元市365投注备用网址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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