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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朝天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09-27 16:26 区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朝天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365投注备用网址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朝天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3)《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4)《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5)《广元市朝天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畜牧安全生产的一类动物疫病在我区发生,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县(区)的;或在我区发生,虽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动物数量特别大(牲畜在1000头以上,家禽在100000只以上)的疫情。

    (2)我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发生或新发生的一类动物疫病或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呈流行态势。

    (3)我区境内发病面广,有可能呈爆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人畜共患病。

    (4)呈暴发流行,对我区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二、三类动物疫病。

    (5)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Ⅰ级管理的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在我区发生,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涉及3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动物数量较大(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10000只以上)的疫情。

    (2)区内局部地方发生,造成或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3)呈暴发流行,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其它二、三类动物疫病。

    (4)省市要求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在我区发生,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涉及1个以上乡镇2个以上村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动物数量较大(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1000只以上)的疫情。

    (2)区内局部地方发生,造成或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3)呈暴发流行,在区内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二、三类动物疫病。

    (4)省市要求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我区境内发生Ⅲ级疫情以下或1个疫点(户)以上的一类动物疫病。

    (2)我区境内发生Ⅲ级疫情以下,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我区境内流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二、三类动物疫病。

    (4)区农业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朝天区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区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社会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扑灭本乡镇的突发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认真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农业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人武部分管副部长任副指挥长,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紧急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并监督实施。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区环境保护局、区质监分局、区应急办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应急办:负责应急处置的统筹协调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质;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补偿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依法监管农贸市场的禽类宰杀场和定点屠宰场,坚决禁止宰杀未经农业部门检疫的动物。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储备应急药品、器械,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调供,维护市场价格程序。

    区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的调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保证突发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制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捷,防止疫病扩散。负责应急车辆的组织指挥,负责疫区的交通管制。

    区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区有关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林业和园林局、区水务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疫情疫源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的疫病防控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疾控中心:负责疫区人员的防护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及相关监测工作。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疫区内学生的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学生不接触病死畜禽;做好学校食堂安全监管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时报道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在全社会营造重大疫病可防、可控、不可怕的舆论氛围。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质监分局:负责做好畜禽交易市场监管,并负责做好疫情暴发后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做好疫苗、兽药市场的监管工作。

    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依法监管城区畜禽及其产品销售点的防疫工作,配合农业部门搞好消毒、检疫工作。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无害化处理进行环境评估和监测等环境保护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中的履职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

    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由区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机制,建立区、乡镇、村三级疫情监测网络。区农业局要会同区水务局、区林业和园林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区农业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区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所(含七盘关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②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③各乡镇人民政府;

    ④区内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区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七盘关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与内容

    区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区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安排2名以上的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报区农业局和区人民政府(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839-8624555),经区人民政府主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区农业局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以书面形式)立即报告市农业局和市人民政府。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2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相应的省(直辖市、自治州)、市(地)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4.2.2 在我区发生的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农业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农业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

    4.3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观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区农业局对疫情进行评估或请求省、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报告。

    4.6 非疫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乡镇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乡镇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制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省农业局。

    5.2 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5.3 责任

    区监察局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区财政局要组织好灾害补偿工作,补偿标准按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局根据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应积极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各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8、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365投注备用网址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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