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称 |
1 |
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2 |
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3 |
对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4 |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5 |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6 |
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行政处罚 |
7 |
对价格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8 |
对哄抬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9 |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行政处罚 |
10 |
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11 |
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12 |
对牟取暴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
13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4 |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15 |
对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16 |
对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17 |
对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18 |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19 |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0 |
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21 |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处罚 |
22 |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处罚 |
23 |
对招标人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 |
24 |
对招标人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 |
25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
26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 |
27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
28 |
对评标专家不按评标标准评标的处罚 |
29 |
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
30 |
对招标人不依法履行招标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 |
31 |
对比选人规避比选的处罚 |
32 |
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规定的处罚 |
33 |
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
34 |
对重大建设项目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
35 |
对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行政处罚 |
36 |
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
37 |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
38 |
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
39 |
对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行政处罚 |
40 |
对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行政处罚 |
41 |
对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行政处罚 |
42 |
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
43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行政处罚 |
44 |
对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
45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46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47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48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49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50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51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52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53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54 |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55 |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56 |
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57 |
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58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的处罚 |
59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60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61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62 |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63 |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64 |
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65 |
对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66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67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68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
69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70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71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72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73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74 |
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75 |
对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76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77 |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