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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7-18 15:11 广元市人民政府网 

    广府办发〔201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区经济适用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让金缴纳标准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按照申请受理时同地段、同级别住宅用地标定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按照基准地价作容积率、出让年期修正后确定,即:经济适用房上市缴纳出让金=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分摊土地面积×50%。

    二、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

    根据放管服政策和省、市“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要求,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核算后,由上市交易申请人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三、适用及其他

    市城区拆迁安置房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比照执行;各县(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此标准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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