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发〔201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区经济适用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让金缴纳标准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按照申请受理时同地段、同级别住宅用地标定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按照基准地价作容积率、出让年期修正后确定,即:经济适用房上市缴纳出让金=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分摊土地面积×50%。
二、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
根据放管服政策和省、市“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要求,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核算后,由上市交易申请人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三、适用及其他
市城区拆迁安置房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比照执行;各县(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此标准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